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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益民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
107學年度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民國108627日)

第一條(依據)
臺中市益民國小家長會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係依據「中華民國100817 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會名)
名稱定為臺中市益民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協助臺中市益民國小(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學習及生活。
二、協助本校校務發展
三、聯絡家長感情並相互學習成長。
四、溝通家長與學校意見。
五、提昇家庭教育。
六、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會址及組成)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內,由在校學生家長委員組成之。

第五條(學校責任)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每班提出三位班級家長代表,參加家長代表大會,成立家長委員會,以利聯繫會務。每學年改選乙次。

第六條(家長委員會組織)
家長委員會委員,由班級家長代表直接推舉組成之。
前項家長會委員,得推舉常務委員、副會長,任期一學年。
學生父母輪流擔任家長委員,入會年資不能合計(同一家庭,僅得1人擔任委員)
中途退出再加入,入會年資重新計算。

第七條(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於副會長群組內經由家長會委員推選之,副會長、常委、委員入會年資依序為推選參考依據。
會長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乙次。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任務)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大會交辦事項。
三、聘請榮譽會長及顧問。
四、研擬及審議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六、協助辦理親師生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七、選舉及罷免會長。
八、執行本組織章程及本會其他規章所規定之事項。
九、執行現行教育法令及本校所定本會之權責。
十、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十一、推派家長委員會一人為代表列席本校校務會議。
十二、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九條(榮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為強化會務之推展得設置榮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
本會卸任會長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卸任前會長為本會輔導會長。
本會顧問由會長聘任之。
榮譽會長及顧問得受邀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召開)
家長委員會(含常委會議)每學年開會至少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由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副會長或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校方人員列席)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主任應列席。

第十二條(榮譽職)
本會所有職務均為榮譽無給職。

第十三條(學生家長會費)
本會得以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繳家長會費乙次。但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十四條(委員會費)
家長委員入會的會費,一學年度收繳乙次。
顧問壹萬元、委員壹萬元(特教委員免繳)、常務委員貳萬元、副會長參萬元、會長壹拾萬元。

第十五條(基金)
前條學生家長會費及委員會費、募款(自由捐獻)之收入,為本會推展校務基金,由本會家長委員會與學校共同管理運用。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
本會基金由會長遴選志工一名擔任會計和本校指派行政人員一名擔任幹事,共同管理

第十七條(專戶存款)
本會基金,應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本會專戶存儲, 印鑑由校長、會長共同用印。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編列財務報告表,向次屆家長委員會報告,由次屆家長委員會審查追認之,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十八條(帳冊及憑證)
本會各項收支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 至少保存二年, 並逐年移交次屆家長委員會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第十九條(家長會支援學校經費)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家長會支援經費時,為利家長會之運作,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之臨時支出,應經家長會長認可,後由家長委員會議決追認之。

第廿條(法令修改)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廿一條(解散之財產歸屬)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廿二條(章程施行及修改)
本組織章程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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